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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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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局(室)、各派驻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任追究制”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开发区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任追究制”三制度

              2.开发区问负责制待表及回执

    3.开发区时办结

     

     

    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首问负责制 限时办结制 责任追究制 通知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9月17印发

                                                  共印30

    附件1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任追究制”三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入区客商、驻区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现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

    (一)首问制,即服务承诺责任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里,受理第一人必须无条件的为服务对象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凡在机关内首次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函、来电、来访的局(室)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同为首问责任人。同时,各局室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座牌或挂牌上岗,以方便服务对象辨明身份,便于社会监督。

    (二)首问责任人对来机关办理公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事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严禁推诿。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得拖延或刁难;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告知办事人员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对申请办理事项,填好开发区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责任局室和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责任局室或责任局室负责承办人。对承办人不在岗的,或一时不能明确承办人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申请办理事项,填好开发区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及回执。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

    (六)开发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熟悉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参谋服务能力、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七)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对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职责进行督促和检查。

    (八)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一)各局(室)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应本着“随到随办、快捷高效”的原则,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

    (二)限时办结事项:

    1、对已经领导签发的各类文件,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按程序即时送交相关局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2、对报送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各类请示、报告,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在收文当日内按程序呈送相关领导批阅;

    3、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类意见和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即时呈报相关领导;相关局室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4、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党工委办公室和管委会办公室在3个月内办结;

    5、对入区投资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经济贸易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入区企业注册,由经济贸易局自受理完整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对项目规划、图审、招投标、接水、接电等建设管理服务,由建设局在受理当日送交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7、对企业环境评价、环保投诉等,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在受理当日送交市环保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8、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的初审批,由综合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送交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9、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设定、登记、发证,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由土地房产局在受理当日送交市国土局开发区分局,由市国土局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项目用地交桩、放线,由土地房产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达到入区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和土地出让合同各项条款约定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土地房产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协助企业劳动用工招聘,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自职工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11、对入区企业新建党、团和工会的审批,组织关系转移变更,由党工委办公室、团工委、工会在受理当日办结;

    12、对计划生育、社区事务,由社会事务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情况即时办理;

    13、对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由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5工作日内办结;对基建工程、土地征迁和土方平整费用,由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3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办理土地出让证明,由财政局在受理当日办结;

    14、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收到投诉后,由纪工委(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次日计算。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五)由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对限时办结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局(室)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开发区内设各局(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二)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负责对各局(室)机关和派驻机构行政效能建设监督、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局(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局(室)及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对责任局(室)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局(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对局(室)负责人予以诫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对不按首问负责制规定接待、引导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2、根据工作职责,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但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延误工作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3、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项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4、擅离岗位,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5、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或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领导,擅自做主,造成工作失误的;

    7、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8、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4、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批评意见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首问负责制待办事项登记表

    附件3: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限时办结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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